1987年8月,原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二十一年过去了,中国终于有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并且正式生效。
我国《反垄断法》共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在这部法律中,对垄断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其中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与此同时,《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提出了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进行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分别涉及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方面。
《反垄断法》是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中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是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就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将对我国经济生活和各个经济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将打破原有的行政垄断,多形成一些良性的竞争,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