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书义分别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半至五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罪名为组织卖淫罪和传播性病罪。其中检方指控郑书义、吴宏春构成组织卖淫罪,徐光明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谢冬冬在案发前就已检查出患有隐性梅毒,但仍多次卖淫,检方指控其构成传播性病罪。
郑书义今年35岁,他通过网站招聘男性卖淫者,以每次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他则收取提成和管理费。
据悉,此案中“男妓”是否属于法定的“卖淫”行为成为庭审时控辩双方的焦点。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人,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检方指控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